2006-03-17

“捍卫”你的房子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 陈大阳
2006年3月16日 星期四
上周四(2006年3月9日),“打着大红领带”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十届四次大会上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称今年计划安排审议包括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企业破产法等25件立法项目,成了当日《北京晚报》的头版头条,主标题是“物权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这对中国的“有房阶层”相当有意义,房屋财产名正言顺的法律保障更加明确,仍然足以成为今年“3.15”维权的一大利好,尽管在通常情况下《物权法》应该在这次人大会议上获得通过。

自从地产市场兴起以来,买房已成为中国城市中高收入人群提升居住品质、固化个人财产的通行方式,对大多数“有房阶层”人士来说,房子是最大宗的个人资产。但房屋的“产权”问题时常困扰着“较真”的购房者:买房子买下的是70年的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子是自己的,土地是国家的,70年后还要向国家“续租” 房屋土地使用权,这到底是不是“我的财产”?同样是私人财产,与私家汽车、个人有价证券和存款相比,房子的“财气”似乎并不理直气壮。也经常有媒体一知半解地讨论所谓“70年”问题,无意中暗示出某种不安全感。

其实这是不成问题的问题,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即已修宪使土地可以有偿出让,以利于推行市场经济,随后又实行住房商品化,由此导出可买卖房屋所占土地“70年使用权”的办法,实际上已允许和承认了房屋的私有权(不过当时“私有”一词过于敏感而通称“自有”,直到现在我们也仍然不是“私有制”),而所谓“70年”是一个约数,更是一种中国式的变通智慧,就像邓小平说“改革开放100年不动摇”一样,哪里用得了100年?20多年来的发展已经使中国不可能回到过去那种状态了,在这个时代大局中,房屋私产的完全化界定当然用不了70年。在这方面只有张五常说得最清楚:“私产包括三种权利:使用权(或决定使用权)、自由转让权、不受干预的收入享受权。有了这三种权利,所有权是不需要的。”他接着又说:“后来到了80年代,在中国经济改革的问题上,我极力赞成只要以上三权界定为私产,所有权保留为国有没有问题。”

在我的印象中,国内其他的经济学家和学者非但说不出这么浅显的大白话,而且对地产市场真的是屡言不中,还出现了学者痛斥地产袍沫而地产商研究物权分割的错位现象。学者痛斥地产将因袍沫而崩盘,有的竟然形同骂街,又被市场证明说错话;而地产商(北京华远)研究了很长时间如何界定和分割小区内地产商(作为初始第一大业主)与业主的物权,其中的一些权利竟然是业主都习惯性“放弃”的。用一位资深业主的话来说:也许是产权观念、法律观念不强,不少业主不懂得维护自己的财产和权利,比如“与地产商斗”就向物业管理公司拒交水电费,殊不知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代收,而物业管理公司还是业主代表大会确认选定的。

相对于“有房阶层”对自己的私产略有焦虑和糊涂,比学者对地产市场屡言不中更为“严重”的是,房子还被拖入“姓资姓社”的是非中。去年7月《物权法草案》出台后,就有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在网上发表公开信,指称该草案“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说话也大有文革遗风:“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区别?”这位法学院的教授或许不知道前年(2004年)修宪确立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类似的观点和意见还是拖延了《物权法》的立法进程,可见私产保护的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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